
这份合同共47页,127条。其中第18条写道:「练习生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培训费、住宿费、餐食费、服装造型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或由甲方先行垫付,待乙方正式出道后从收入中扣除。」
也就是说,你不仅要免费为公司工作,还要倒贴钱。
第43条则规定了违约金:「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出解约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亿元整,并赔偿甲方为培养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费用。」
第89条更离谱:「乙方解除本合同后,十年内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从事与本合同约定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演艺、经纪、音乐、影视及相关行业的工作。」
我们咨询了劳动法专家。专家表示,这种合同的多项条款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在法律上存在被撤销的可能。但问题是,签合同的都是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长,很少有人懂这些。



